[判解新訊]地政機關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負擔何種損賠責任?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

作者:史律師

大法庭問題

就土地法第68條第1項之規定,地政機關是否應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?

問題背景

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,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」,而相似於民法上侵權行為,民法侵權行為簡單來分會分為過失責任及無過失責任,過失責任就是要行為人是故意或是過失的行為才要負責,故意應不用特別解釋,過失則是應注意而未注意,當然過失還可以區分為不同的注意義務水準,但我們這邊就不細分,因為本處大法庭只有處理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,無過失責任就是不要求行為人有疏失才要負責,而是只要有一個客觀行為導致損害就構成,縱然行為人已經該注意的都注意仍然要負責。

大法庭答案

無過失責任。

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裁定主文: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,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,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不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。

理由

當然一部分是因為上面法條文字解釋本身就沒要求過失,另一部分是地政機關本來就要實質審查登記文件以維持交易安全,最後是這邊損賠責任依土地法第68條第1項但書、第2項規定僅限於積極損害不包含消極損害(亦即所失利益),還排除地政機關證明登記不實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的情況,所以地政機關損賠責任已經被限縮了,地政機關原本也有登記儲金準備賠償。而地政登記人員個人也是要重大過失責任才要賠償,跟這邊地政機關的責任標準不同,因此,本處責任均有衡平,不會因為採無過失責任,讓地政機關或地政登記人員負擔過重責任。

附註: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,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。並且,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,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,本文內容僅供參考,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,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,歡迎來信詢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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