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策新訊|NEWS

[判解新訊]參與原確定判決法官應於再審程序迴避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01號

作者:史律師

本案問題

如果法官曾經參與原確定判決,又在再審程序遇到,法官是否需要迴避?

最高法院答案

本次最高法院的答案就是:要迴避(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,於再審案件,應自行迴避。)

理由簡介

最高法院在過去曾經有肯定見解認為依據釋字第256號在民事訴訟中需要迴避,那在刑案中也應該要迴避,以維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(即法官重複等於少了一個新審理的機會),也有否定見解,認為刑訴第17條第8款,只是指參與下級審,跟原確定判決、再審間關係不一樣,因此不用迴避。

最後,這次最高法院徵詢各庭意見,大家對於肯定說沒有意見,因此最後採肯定說。

刑訴第17條(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)

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自行迴避,不得執行職務:

八、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。

附註: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,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。並且,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,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,本文內容僅供參考,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,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,歡迎來信詢問。

本文歡迎社群分享,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,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,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(scylawyer@outlook.com)。

關於天策

《左傳》僖公五年疏:天策,星名,即傅說星。天策府,乃唐高祖為彰顯秦王李世民功績恩准開府,又稱天策上將府,廣納天下人才,奠定了後續千古霸業。

天策法律事務所是江沛其律師、陳禾原律師及史崇瑜律師三人創立,取自「天策」優秀人才匯集之意,本所宗旨在於凝聚各法律領域之專業人士,希冀為客戶追求最大利益。

Share on facebook
Share on google
Share on email
Share on telegram

相關文章

Follow Us

相關影片介紹

error: 右鍵已鎖